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增加抚养费减少抚养费按照《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1.给付方的经济收入明显减少,影响正常生活的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的4.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律师解读 1.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抚养费,但是在离婚后却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随意向法院申请要求增加抚养费。这其实是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适用仅限于“必要时”,除非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被随意地滥用,不能成为协议离婚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借口。2.抚养费减少或免除后仍然可以请求恢复。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比如服刑完毕出狱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3.财物可以折抵抚养费。一是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二是在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非直接抚养方可用其分割获得的财产或个人财产一次性折抵抚养费,避免按月支付的麻烦。